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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鼓励域外资本、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意见
2007-11-15 09:39  文章来源:通化市商务局网站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鼓励域外资本、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加快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步伐,调整所有制结构和经济布局,推动各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积极引进域外资本(即国外的跨国公司、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国内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及战略投资者),直接参股、控股以及购并我省国有企业,既可以使一批国内外知名企业落户我省,以资本、技术、管理、品牌等优势带动一批地方企业做大做强,还可以使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进民营资本(即省内外民营资本、自然人资本以及广大职工出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改组国有企业,以机制、市场、资金等优势激活存量资产,增加就业岗位。
(二)鼓励域外资本、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是改变国有企业比重大、国有控股企业“一股独大”、实现产权主休多元化的一条重要而有效的途径;是确保全省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目标顺利实现的现实选择。吸引域外资本、民营资本改造国有企业,共同发展吉林经济,实现国有经济与非国有经济的优势互补,形成加快发展的双赢局面。
(三)坚持解放思想,树立改革开放意识,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完善各类配套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争取更多的外商、私营企业来我省投资。全省未改制以及改制后仍为国有控投和参股的企业,对域外资本、民营资本全部放开,鼓励外资、法人资本、自然人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二、主要实现方式
(一)整体转让。改制企业原则上应进行公开转让,通过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实施招投标、拍卖、挂牌。也可以按有关程序将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或国有资产进行协议转让。在企业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允许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整体购买、部分购买、先租后买或租一块买一块等多种形式受让国有产权或国有资产。
(二)股权转让。对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本结构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国有股份减持转让、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通过股份变现、资产转换、股权置换,调整股份公司股本结构,提高再融资能力。
(三)引资重组。对资产质量好、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可以向外商资本、民营资本、自然人资本转让产权,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四)分立重组。对于停产、半停产或生产经营陷入困境难以整体搞活的企业,整体出让又有困难,可通过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分离有效资产带相应债务,向职工或民营资本转让国有产权,原母体企业依法破产清算。
(五)兼并重组。以多种方式促进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兼并改制企业。承债式兼并,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吸收股份式兼并,即将改制企业净资产折成股份投入到兼并方,成为兼并方的一个股东;控股式兼并,即一个企业购买改制企业股份,实现控股。
三、鼓励政策
(一)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产权、股权)转让价格。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参考市场供求状况、企业的盈利能力以及职工安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等情况来综合地对国有企业进行估价。对域外资本或民营资本购并改制企业后有新上技改项目或启动在建项目的、整体购买国有产权或资产一次性付款的、接收改制企业能够支付安置职工费用的,其国有产权或资产转让价格经同级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优惠。
(二)域外资本或民营资本购买改制企业,接收全部职工或接收职工数量超过改制前上岗职工数量的,改制企业资产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且职工安置费由新企业补足的,从新企业生产之日起,在一定年度内可通过新增税收同级财政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以及减免行政性收费予以抵顶。
(三)受让方承担被兼并国有企业历年欠缴的地方税金,补缴确有困难的,可做出补缴计划,允许分期、分年度补交。
(四)改制企业在债权银行、金融资产经营公司参与下,进行债权重组,通过打包、打折回购、合理缩水、适当减让等措施,共同妥善解决债务问题。企业分立重组的,本着有利于吸引投资者、有利于分立后新企业发展的原则,新、老企业要合理分担债务。
(五)域外资本或民营资本整体收购重组国有企业,原企业所办全日制中小学、公安机构按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接收。所办的医院、后勤服务部门及其它社会职能机构,要分离改制经营,走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六)域外资本、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发展重点的,其新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技术创新项目给予拨款支持。
(七)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后的新企业,享受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相关优惠政策。
(八)对引入域外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有功的人员,根据域外投资额度,以此对党政干部作为评先选优和提职晋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其他人员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
四、为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搞好配套服务
(一)对涉及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有关事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规模较小的企业,可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办理相关手续;对规模较大的企业,要组成专门工作组,办理相关手续。
(二)域外资本和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不但要落实好国家和省以及市(州)县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更要保持这些政策的连续性,确保在改制后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不折不扣地足额落实到位。伴随改制后企业的发展,生产经营形势的好转,在政策有效期内绝不允许各部门违背政策规定,擅自干扰企业正常经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振兴吉林经济大局出发,坚定改革、开放、搞活意识,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后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要扶上马送一程,能送多远送多远,积极做好服务工作,给予各方面的支持,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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