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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2008-01-07 22:07  文章来源:二道江区人民政府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吸引国内外客商到我区投资兴办实业,促进我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享受本规定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 在我区新办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投资1000万元以上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企业纳税年度起,前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后3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区财政专项返还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四条 域外投资兴办的科学研究、文化、体育和为教育事业服务的项目以及旅游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专项返还企业。

第五条 投资购买国有、集体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免征契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个人所得税,经研究可视情况予以减免照顾。

第七条 外商到我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其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经营期15年以上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企业征用土地,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区政府将积极向上争取地方留成部分返还我区,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区政府将积极争取市里的土地租金政策。

第十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每亩土地的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企业或钢产品深加工企业,并落户集中区内的,由区政府协调提供最优惠的土地使用政策。

第十一条 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生产型、经营型、科技型项目,按实际到位额的0.5%给予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实际到位额的0.6%给予奖励;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除上述奖励外,从企业缴税之日算起,三年内按区财政实得财力留用部分再分别给予5%、4%、3%的奖励。

第十二条 引进域外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按实际到位额的0.2%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引进国家和省正常拨付专项资金以外的无偿捐赠资金或无偿投资,按实际到位额的2%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有功人员,区政府设立特殊贡献奖予以奖励;机关干部在享受特殊贡献奖的基础上给予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

第十五条 对境内外新上市或上市再融资的公司,给予有功人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对引进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给予上述奖励外,区政府可安排符合条件的1名人员纳入财政开支就业。

第十七条 投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区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劳务性收费只收工本费。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中心要为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审批等相关手续。严格按照《二道江区行政审批全程代办制》、《二道江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九条 对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并采取区级领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人三级包保责任制,并由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

第二十条 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由二道江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同时与本暂行规定相矛盾的规定,按本规定执行。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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